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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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简称“华体协”。英文名称为“CALIFORNIA CHINESE ATHLETE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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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加州中国华人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美国加州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经过美国加州政府核实批准的,以商业化募集资金形式建立的组织。由加州范围内华人体育家们 (包括中、港、澳、台) 和相关体育组织组成,是自愿结成的加州华人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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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加州非营利法》,组织开展华人健身活动,团结加州华人各方量,增进华人间的体育文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体育运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加州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打造和弘扬中华文化,丰富和活跃加州华人体育文化生活,促进华人健身运动的开展,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提高华人综合素质,促进科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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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接受加州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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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住所设在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阿卡迪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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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加州非营利组织的方针、政策,落实对华人体育家们在加州安居乐业的发展观;指导和帮助华人华侨科学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华人华侨的体育运动水平和身体素质; 协助和发展国际华人在美国加州的体育运动交流。
(二) 研究制定加州华人华侨体育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 宣传体育文化和体育形象,传播体育常识,教授体育技能,提高健康水平。
(四) 创建有影响的华人赛事,扩大华人在社会中的影响。通过体育竞赛和有关活动,为华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搭建平台,联络、安排对等互惠的体育交往。运用体育的媒介作用,举办体育竞赛与活动,为华人服务。
(五) 组织和协调华人在加州的各类、各级体育竞赛活动。
(六) 组织参加或承办与华人体育相关的国际比赛和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交流,促进协会发展。
(七) 推进体育运动和文化工作。不定期发行内部网络信息,用以刊登会员动态。建立专业的网站,为宣传加州华人的体育家和文化交流搭建平台。
(八) 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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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设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独立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过去、现在和未来从事体育事业,在体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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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重视体育工作,体育活动开展较好;
(四) 热心支持体育运动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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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秘书长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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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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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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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口头或书面通知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秘书长。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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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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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目前为免费);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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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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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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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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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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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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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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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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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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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综合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未来资金容许条件下);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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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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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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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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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委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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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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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未来);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咨询);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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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加州非营利机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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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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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加州非营利机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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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美国加州对非营利机构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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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加州非营利机构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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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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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未来资金容许情况下)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加州非营利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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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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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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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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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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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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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加州政府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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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督下,按照加州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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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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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 月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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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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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加州华人体育家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